一、特点

①对象上,专门适用于罗马公民。

②程序上,注重形式,程序繁琐,缺乏灵活与变通。

③内容上,侧重于国家事务和法律程序等方面,涉及个人财产关系等问题的私法规范不够完善。

二、影响

罗马法达到其鼎盛阶段是在元首制时期。这种较晚的进步,部分是由于法律扩大到更加广泛的司法领域,既扩大到异地外来人的生活和财产方面,也扩大到意大利公民方面。

但更主要的原因是这样的事实:奥古斯都和他的继承人授权给一些杰出的法学家,让他们在法庭审判时对案件的法律争议问题发表意见。在2至3世纪之交,罗马先后出现五大著名法学家:盖约、巴比尼安、包鲁斯、乌尔比安和莫迪斯蒂努斯。罗马皇帝曾颁布引证法,规定凡在法律上遇有难题而成文法无明确规定时,则依照他们的著作来解决。由于罗马法是在法学家的影响下发展起来的,因而它由3个分支组成,这就是公民法、万民法和自然法。公民法基本上是罗马及其公民的法律。

作为公民法,它是以成文和非成文两种形式存在着,包括元老院的法令、元首的命令、大法官的布告,也包括一些具有法律效力的古代习惯。当然十二铜表法也包括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