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汉时期是儒家思想繁荣发展的重要阶段,自“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起,在以经治国思想的指导下,儒家思想逐渐走进人们的视野,走向了政治的中心,从而影响到了两汉社会的诸多方面,特别是在法制领域,汉代法律逐渐经学化,儒家思想对汉代法律在形式和内容上都产生了重要影响。

第一部分儒家思想成为汉代法制指导思想的原因及过程。

汉初在黄老思想指导下的法制虽较秦律而言相对宽松,但秦律的指导思想、法律原则、科罪定刑的标准并未更改,同时,“无为而治”的思想还加剧了地方割据势力的膨胀,另外儒家经学本身的法律属性主张以“仁、义、礼、智、信”来规范人们的言行,统治者利用儒家思想,推崇孝道,目的是强调下位者对上位者的顺从和尊敬,建立以孝为核心的社会秩序。

第二部分从儒家思想与汉法的结合入手,在儒家思想与汉代立法和儒家思想与汉代司法这两方面加以分析。

董仲舒将儒家思想的家庭伦理与阴阳家、法家和道家的道法自然、顺应天意相结合,汉武帝借此“霸王道杂之”,择取对统治有利的部分用之,将儒家的理想社会形态纳入到统治思想的范畴,初步实现儒家思想与法律的结合,进而在法律领域影响了汉代以及后世的立法。

其次汉代诉讼制度、狱政制度以及汉代官吏的儒家化也说明了儒家思想与汉代司法间的密切联系。

第三部分以“春秋决狱”为切入点展示儒家思想对汉代法制的影响。

“春秋决狱”具有“原心定罪”和“亲亲相隐”等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均以儒家思想的刑德观为标准,从作案的主观动机出发,一方面有利于法制的完善,但另一方面却体现了断案的主观性。此外对汉代的法制也具有平衡的作用,将“春秋决狱”放到特定的历史环境中加以评论会更加准确和客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