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阶级革命后英国刑事法律在原来的基础上有了充分的发展,为了巩固统治,适应时代需要,采用刑事社会学派理论,注重刑罚的改革。

一、刑事立法的特点

(一)没有统一的刑法典英国刑法,起源于中世纪的普通法,这是其基础。尽管19世纪国会制定一系列刑事立法,大部分主要原则已由制定法明文规定,但一直没有一部统一的刑法典。英国仍是一个普通法国家,辅之以单行刑事法规。

(二)刑罚富有伸缩性和不确定性

如法定最高刑,议会几乎不变的做法是确定最高的惩罚而不确定最低的惩罚,而留待法官来决定到底应该处以何种刑罚--从绝对无罪释放到载明的最高刑之间的何种刑罚这一规则的惟一例外是谋杀,对于谋杀,法院没有随意处理权,而是在任何情况下都作出终身监禁的判决。

(三)改革了刑罚的极端残酷性

长期以来英国刑法一个显著特点是极端残酷,死刑是常用刑罚,而且执行死刑的方法非常残忍,有焚烧、轮碾、肢解等,其他刑罚有监禁、鞭笞、苦役、流放等,特别是单人监禁和苦役流放较残酷。其后作了大力改革,死刑已于1969年正式取消。

(四)20世纪英国刑法主要变化

对私有财产的保护特别重视,1916年《盗窃法》的颁布在英国刑事立法中占有重要意义,国家对所有权干预大大加强,契约自由为定式契约所代替限制工会权利和镇压工人罢工。人类社会的历史发展表明,健全的法律制度是现代社会文明的基石。一国的法律制度是与政治制度、经济制度等并列的基础性制度,它给多元社会提供一套合理而又可行的共同行为规则,既维持社会秩序稳定,又充分保障个人的自由和权利。本书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主要研析世界上具有代表性西方国家的法律制度的渊源、内容、特点等,旨在论述法律制度的发展演变规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