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农村村民因结婚原等原因,原有宅基地不能解决住房困难需分户的。

二、实施村镇规划或旧村改造,需要调整搬迁的。

三、因国家,集体建设项目占用原宅基地需要搬迁的。

四、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职工、军人、归侨、港澳台同胞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加回原籍落户定居,农村确无住宅的。

五、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宅基地:

一、不符合上款规定条件的。

二、选址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的。

三、原有宅基地面积超过所在地标准宅基地面积0.8倍以上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四、出卖、转让、出租原有住房或改变批准用途,瑞再申请宅基地的。

五、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不家宜批准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