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银行的法律地位和性质分别如下:法律地位。中央银行,是国家最高的货币金融管理组织机构,在各国金融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国家赋予其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对其它金融机构乃至金融业进行监督管理权限,地位非常特殊。 中央银行是“银行的银行”,它集中保管银行的准备金,并对它们发放贷款,充当“最后贷款者”。中央银行是“国家的银行”,它是国家货币政策的制订者和执行者,也是政府干预经济的工具同时为国家提供金融服务,代理国库,代理发行政府债券,为政府筹集资金代表政府参加国际金融组织和各种国际金融活动。法律性质。中央银行由政府组建或者在私人银行的基础上改组形成的机构,负责控制国家货币供给、信贷条件,监管金融体系,特别是商业银行和其他储蓄机构。为政府筹集资金代表政府参加国际金融组织和各种国际金融活动。中央银行的职能是由中央银行的性质决定的,同时也是中央银行性质的具体体现。职能主要是宏观调控、保障金融安全与稳定、金融服务。中央银行是“发行货币的银行”,对调节货币供应量、稳定币值有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