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移民之EB-4宗教人员申请必须符合的条件,有关于美国移民系列之EB-4宗教移民。也必须要满足申请的条件。

①:在提出宗教移民申请前的最近2年内,申请者是其信仰的宗教教派的成员。

②:申请人所属的宗教教派在美国有非营利的宗教组织,如教会、寺庙、清真寺等。

③:申请人来美国的唯一目的是在宗教组织,或与宗教组织相关联的附属机构从事其特定教派的牧师及相当于牧师级别工作,或其他神职人员的与其宗教职业相应的工作,或应呼召献身于宗教事业的神职侍奉工作。

美国移民申请者必须在提出移民申请前从事上述的牧师、职业/侍奉工作连续2年之久。除了牧师或应呼召献身于宗教事业的神职人员外,自愿的不领取报酬的神职专业/职业工作不能算作连续两年的时间他们必须领取报酬,方能用来计算其侍奉工作时间。

但对於牧师而言,则略為灵活些。牧师在美国以F-1身份攻读神学学位的时间也可以算作两年的工作时间。EB-4宗教绿卡的申请不需向劳工部申请劳工证,只要有相应的宗教机构如教会、寺庙接纳,即可直接向美国移民局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