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级至十二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第十二条有关公务员领导职务层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的规定,县处级正干职干部属于是十八级至十二级。(一) 国家级正职:一级(二) 国家级副职:四级至二级

(三) 省部级正职:八级至四级

(四) 省部级副职:十级至六级

(五) 厅局级正职:十三级至八级

(六) 厅局级副职:十五级至十级

(七) 县处级正职:十八级至十二级

(八) 县处级副级:二十级至十四级

(九) 乡科级正职:二十二级至十六级

(十) 乡科级副职:二十四级至十七级。县处级正职包括:县(县级市、区、旗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级等)委书记、(区)县长、(区)县人大、(区)县政协主席、市各单位局长(如市公安局、司法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