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的你可以根据货物来查询一下

禁止出口商品(Export Forbidden Items),是指 商务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制定、调整并公布禁止出口货物目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出口的商品,包括国家规定停止出口的商品等。

国家基于下列原因,可以禁止有关货物、技术出口:

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禁止出口的;

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保护环境,需要禁止出口的;

为实施与黄金或者白银出口有关的措施,需要禁止出口的;

国内供应短缺或者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自然资源,需要禁止出口的;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需要禁止出口的;

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其他需要禁止出口的;

执行联合国安理会有关决议的。

禁止出口的物品分别为:

《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一批)(外经贸部公告2001年第19号)包括:虎骨、犀牛角、牛黄、麝香、麻黄草、发菜、四氯化碳(用于清洗剂的)、1,1,1-三氯乙烷(甲基氯仿)(用于清洗剂的)、三氯三氟乙烷(CFC-113)(用于清洗剂)、原木、未锻造或粉末状铂、板(片)状铂。

《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二批)(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林业局公告2004年第40 号)包括:木炭(原料为不含竹子的木材,不包括果壳炭、果核炭、机制炭等不以木材为原料直接烧制的木炭)。

《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三批)(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05年第116号)包括:长纤维青石棉、其他青石棉、l,2-二溴乙烷、二溴氯丙烷、艾氏剂、七氯、毒杀芬、多氯联苯、多溴联苯、地乐酚及其盐和酯、二硝酚、狄氏剂、异狄氏剂、氟乙酸钠、2,4,5-涕及其盐和酯、三(2,3-二溴丙基)磷酸酯、联苯胺(4,4-二氨基联苯)、氟乙酰胺(敌蚜胺)、杀虫脒、二恶英、呋喃。

《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四批)(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16号、第87号)包括:硅砂及石英砂、其他天然砂。其中,经商务部公告符合天然砂出口许可证申领标准的内地出口企业可申领出口许可证,向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出口天然砂;根据商务部2008年第6 号公告,符合天然砂出口许可证申领标准的7家企业可申领出口许可证在本省口岸报关向台湾地区出口天然砂。

《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五批)(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96号)包括:森林凋落物、泥炭(草炭)。

商务部或由商务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经国务院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规定的范围内,临时决定对《禁止出口货物目录》以外的特定货物、技术禁止出口。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出口的文物和野生动物、植物及其产品等。

《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禁止出口的技术不得出口。禁止出口技术详见《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商务部、科学技术部令2008年第12号)。

出口货物及其包装上带有违反一个中国原则内容的,不得出口。海关在监管工作中发现出口货物或货物包装上印有“中华民国制造”、“MADE IN ROC”或标有中华民国年号的,应要求有关企业涂掉、撕去或改换包装后再予办理出口手续。改换下来的上述包装材料应在海关监管下予以销毁或做除标处理。

禁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出口。

除加工贸易出口未锻造或粉末状铂、板(片)状铂凭出口许可证验放外,禁止出口为锻造或粉末状铂、板(片)状铂。

禁止出口莱克多巴胺、盐酸莱克多巴胺。

禁止出口滴滴涕、氯丹、灭蚁灵、六氯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