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是我国的审判机关,是我国国家机构的有机组成部分,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我国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是: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森林法院等。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人大负责,人大闭会期间对同级人大常委会负责。最高人民法院作为我国的最髙审判机关和审判监督机关,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 工作。各级人民法院由同级人大选举院长,由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免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各级人民法院的任期与产生它的人大每届任期相同。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不存在领导关系,而是审判监督指导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