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法对后世法律的影响,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罗马私法体系。

罗马法的有关私法体系,被西欧大陆资产阶级民事立法成功地借鉴与发展。《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就是对罗马法的继承和发展。如1804年制定的《法国民法典》,就继承了《法学阶梯》的人法、物法、诉讼法的体例;而1900年实施的《德国民法典》则是以《学说汇纂》为蓝本的,形成了总则、债法、物法、亲属法、继承法。法、德两国的民法体系,又为瑞士、意大利、丹麦、日本等众多国家直接或间接的加以仿效。

2.罗马法中许多原则和制度,也被近代以来的法制所采用,如公民在私法范围内权利平等原则、契约自由原则、遗嘱自由原则、“不告不理”原则等,权利主体中的法人制度、物权制度、契约制度、陪审制度、律师制度等。

3.罗马法的立法技术已具有相当的水平。

罗马法学家在罗马法律文明发展的过程中,起着极为突出的作用,并在当时的社会中赢得极为尊崇的地位。尤其是五大法学家的著作被引为审判过程中的权威依据,这种情况在世界历史上几乎可以说是绝无仅有。罗马法学家对于法律与法学、法律的分类等有着开创性的贡献,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后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