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性质不同。公证是国家的司法证明活动,是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法律监督和法律保障的重要的法律手段。

2、主体不同。公证是国家司法证明机关——公证机构所作的证明活动,民间证明则是公民或非法定机构所作的证明。

3、效力不同。公证具有法定的证明效力、强制执行效力和法律要件效力,并可以在域外发生法律效力;而见证等民间证明则不具有法律效力。

4、证明范围、内容不同。公证能证明各种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不受行业、当事人类别、行为性质和内容的限制,公证证明的内容不仅是证明对象的真实性,还必须证明其合法性;私证不仅所能证明的事项要少得多,而且只能证明证明人所见事实的真实性。

5、公证机构必须按法律规定的程序、条件、方式进行证明活动。

6、公证具有权威性、公正性、通用性、广泛性、规范性,这是私证所不具备的。

7、公证可以代替私证,私证则不能代替公证。如法律规定应当办理公证的;就必须办理公证,而不能以包括律师见证在内的私证代替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