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领土

第一条 联邦领土由下列各邦组成:普鲁士与劳恩堡、巴伐利亚、萨克森、符腾堡、巴登、黑森……吕贝克、不来梅和汉堡。

帝国立法权

第二条 帝国依据本宪法规定在联邦领土内行使立法权,帝国法律应高于各邦法律……

第四条 下列事务属于帝国的监督与立法权范围之内:

1)制定关于迁徙的自由、归化与居住自由、公民权、护照、外侨警务、各种行业,包括保险在内的法规;

2)制定海关与贸易的立法,及关于帝国所需赋税立法;

3)规定度量衡与货币制度,以及制定关于发行有保证金的或无保证金的纸币之基本规章……

7)组织统一保护德国海外贸易、德国航运及其航海旗帜,设立由帝国开支经费的统一的领事馆;

8)铁路事业……

10)邮政、电报事业……

13)关于全部民事、刑事与诉讼法之统一立法;

14)帝国的陆军与海军舰队……

第五条 帝国立法权由联邦议会和帝国议会行使之。帝国法律应取得两个议会必要的和充分的多数的同意。

联邦议会

第六条 联邦议会由联邦成员代表组成,其票权分配如下:普鲁士连同汉诺威、库尔黑森、浩斯敦、拿骚及法兰克福的原有票权共有17票;巴伐利亚6票;萨克森4票;符腾堡4票;巴登3票;黑森3票;梅格棱堡-许威林2票;布伦瑞克2票。

主席职位

第十一条 联邦的主席职位属于普鲁士国王,普鲁士国王享有德意志皇帝的尊称。皇帝在国际关系上为帝国的代表,以帝国的名义宣战与媾和,同外国缔结同盟及其他条约,委派并接受使节。以帝国名义宣战,必须取得联邦议会的同意,除非联邦的领土或其海岸已遭受攻击……

第十二条 联邦议会与帝国议会的召集、开会、延会、闭会之权属于皇帝……

第十五条 联邦议会的主席职务及其事务的领导权属于由皇帝任命的帝国宰相……

第十七条 建议并公布帝国法律及监督执行之权属于皇帝……

第十八条 皇帝委派官吏,命令他们宣誓效忠帝国,并在必要情况下,命令他们退职……

帝国议会

第二十条 帝国议会由秘密投票的普遍和直接选举产生……

第三十二条 帝国议会议员,就其议员职位而论,不得领取任何薪俸或报酬。

帝国军事

第六十一条 在本宪法公布之后,在全帝国内,应立刻全部采行普鲁士的军事立法……

第六十三条 帝国的全部军事力量组成为统一的军队,在平时和战时收皇帝指挥……

第六十八条 如遇联邦领土内有威胁社会安全的情况,皇帝可宣布国内任何地方处于戒严状态。

特点

《德意志帝国宪法》是在俾斯麦一手包办下由《北德意志邦联宪法》修改而成,共14章78条。其特点如下:

1、德意志帝国实行联邦制,由22个邦和自由城市组成。帝国中央权力极大,各邦有一些民政自治权,但是各邦地位很不平等。事实上,德意志各邦已成为联邦政府的地方自治单位,失去了其原有的独立性。上述规定肯定了德国统一的事实,有利于促进资本主义的发展。。

2、实行二元制君主立宪制,但是由普鲁士掌握全帝国最高行政权,保留了浓厚封建残余与军国主义传统,是一种不彻底和不完善的资产阶级代议制。

3、皇帝拥有官吏任免权、立法权、军权、外交权及对议会的控制权,具有专制主义性质。

4、宪法规定帝国立法权由联邦参议会和帝国议会两院制议会行使,但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帝国议会完全处于从属地位。首相对皇帝负责,而不是对议会负责;议会没有实权,唯一对政府起压力作用的就是批准预算。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德国资产阶级在统一后的国家机构中,只获得很小一部分权力。

5、宪法以专章规定了帝国的军事制度,把普鲁士的军事法律施行于全国。这样,也就是把普鲁士的军国主义推行于全帝国。

评价

1、积极性:①宪法的颁布巩固了国家统一,将革命成果用法律的形式巩固下来。②宪法的颁布使德意志帝国建立了君主立宪政体,标志着德国迈入资本主义时期,是德国社会的一大进步。③在帝国政府的保护下,有利于德国资本主义的迅速发展,并使德国跻身世界强国之列。④宪法的颁布对欧亚一些国家的宪法,特别是大日本帝国宪法和中国清末的《钦定宪法大纲》有很大影响。⑤帝国的成立及宪法的颁布有着重要的进步意义,是德国迈入资本主义时期的标志。从此,德国资本主义经济得到十分迅速的发展。

2、局限性:①保留了很多封建专制主义残余,皇帝拥有极大的权力,议会无实权,广大民众和资产阶级并未获得多少实际的政治权利。②保留了普鲁士的军国主义传统,最终导致德国引起两次世界大战,给世界人民带来深重灾难。③阻碍了民主政治改革的彻底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