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月,旅游“最火暑期档”如约而至,古城游也成为不少游客的选择。

但在甘肃天水,不少市民和游客发现,修缮一新的天水古城在商业化运营后,文保院落内进驻了诸多业态,包括日式餐厅、火锅店、罐罐茶等。不仅参观区域受限,消费门槛提升,一些甚至被“改头换面”,危及院落安全。

而就在此前几年,当地拨付西关古城保护资金就超过8.88亿元。

文保院落 视频截图

不少网友对此义愤填膺,纷纷表示该严查。

网友评论

究竟发生了何等之事?为何文保院落变得如此不同?接下来,我们将通过文本形式为您揭示这一现象。

修缮后的8亿文保院落已经焕然一新,与原文开头不同。

主管部门称无从监管

甘肃天水拥有中国西北地区现存规模较大和保存较完整的明清时期居民院落群,这些古建筑因历史久远,许多古建民居曾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损毁。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当地政府对西关片区启动了抢救性保护措施,使得29座文保院落得以“复活”。其中,有1处省保级和3处县保级,还有25处保护点。

西关古城

天水市财政局数据显示:从2015年至2021年,天水市拨付西关古城保护资金超过8.88亿元。然而,令人意外的是,不到两年后,这些资金所支持的文保院落却遭遇了“改头换面”。许多商业设施趁机进驻并改造这些院落,变成了游客的消费场所。

位于天水古城内厚生巷13号的一处日式风格餐厅,是建于明清时期的文保院落。但如今,已看不到曾经庭院宽敞、青砖黛瓦、雕梁画栋的中式古建风貌。院中、台明被木板覆盖,营造成日式风格,西厢房外还加盖了两间日式小屋。

日式小屋

这种改变古院风貌的新加和改建并不被允许。修缮后雨天时雨水会溅到柱子上,加快糟朽。这些损害是不可逆的,见水一次伤害一次。

修缮后的问题

黄国翔在去年底修建时就已发现问题,并多次要求经营主体停工整改并修改装修方案。然而,这些要求并未引起当时负责运营古城的甘肃省公路航空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重视。最终,日式风格餐厅如期开业。在天水古城,这样的情况并非孤例。

天水古建专家赵昌荣表示,赵氏祠堂后面的第三院已经完成了油漆工作,他将那些具有棱角的东西磨平。此外,16号院为了方便顾客上下,院落经营者取掉了原来的楼梯。

天水古建专家

解放路的10号和12号文保院落,是一家经营餐饮和罐罐茶的餐厅。曾精心修缮过的柱子上钉着指纹打卡机,在后院,经营者还加盖了彩钢厨房。

柱子上有一个钉着指纹打卡机的设备。

天水古城的市民:纯粹为了商业利益,没有文化沉淀,没有真正原汁原味的东西,因此这座古城看起来既不像古典城市,也不像现代城市。

为何文保院落的保护利用中会出现如此“任性”的现象?投入超8亿元的公共财政支出进行保护修复后的文保院落,都在经营哪些业态?

2022年9月,天水市秦州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授予了天水市名城保护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29处文保单位特许经营权。同时,要求这些文物保护单位的展示利用需遵守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并按相关流程依法履行审批备案手续。

这意味着,无论是业态设置,还是装修改建,都需要经过至少县级文物部门的批准。而该公司所存的商户档案中可以看到,有文保院落的申报材料和目前的实际经营业态不符。

以"维新堂"为例,申报材料中标注的经营项目是紫砂壶,实际开设的却是餐厅。此外,还有酒馆变火锅,茶社成餐厅的情况。按照文保部门要求,文保院落不管是业态的设立还是变更,均需要经过申报,在专家评估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秦州区文体广电旅游局文物股股长汪祥军表示,2022年9月,天水市文化和旅游局曾下文要求:县级文物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对文物建筑保护利用状况开展评估。而这些“改头换面”的经营均系未批先设、未批先修,要求竟成一纸空文,而主管部门又因为没有收到任何报批手续,所以无从监管来推责。

当地官员

在缺失监管的情况下,天水古城多个文保院落违规装修、添建变为餐厅,防火风险也随之增大,火灾隐患比比皆是。

在赵家大园3号院,院中顾客使用燃气小炉加热菜品,院中厨房烹饪使用液化气,均出现明火。其他多家餐厅也存在同样的问题。

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明确要求,文物建筑禁止使用明火,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严格控制使用明火。这是因为,大多古民居在建造时使用木材,并以群落出现,一旦发生火灾且未能被有效控制,极易形成“火烧连营”的局面。

插座

此外,在文保院落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例如遮挡消防设施、木结构缠绕易燃物以及私拉电线等。

执法人员

国家文物局曾明确规定要加大监督力度。

古建筑保护的最好方式之一,就是将其完全使用。

去年8月,国家文物局印发了《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的意见》。这份文件是首次专门针对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的政策性文件,明确了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以及参与内容、方式和程序等,对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进行了规范和引导。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的重要内容,也是健全社会参与机制,推动文物保护利用改革和文物事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国家文物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意见》规定,社会力量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这些方式包括社会公益基金、全额出资以及与政府合作等。按照《导则》的要求,社会力量可以参与文物建筑本体保护修缮、历史风貌维护、旅游文创开发、文化传承发展等文物保护利用的全过程。

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在一定时限内获得管理使用权。管理使用期限通常不超过20年。在管理使用期间,文物建筑可以被利用于开设博物馆、陈列馆、艺术馆、农村书屋、乡土文化馆和专题文化活动中心等公共文化场所,同时也可以开办民宿、客栈、茶社等旅游休闲服务场所。

此举旨在通过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推动大量低级别文物建筑“有人管、在利用、出效益”。

动用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主要是为了解决一些地方政府投入不足、基层保护管理力量薄弱,部分文物建筑长期无人看管,日常维护保养不到位,面临坍塌和消失的危险等问题,尤其是那些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低级别文物建筑。

根据《导则》,开放的文物必须本体无安全隐患。对于民居古建筑和住宅、工商业等功能的近现代建筑,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作为小型宾馆、客栈、民宿。

如果本体已经存在安全问题,面临坍塌等情况,实际上是不适合开放的。而文物建筑一旦出现安全问题,在将其改造为旅游场所或民宿之前,就必须经过相应的修缮。这就会引出有关修缮的问题。 胡斌指出,文物改造是一个非常严谨的问题。文物保护法明确规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须经相应文物部门批准,而且必须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这样一来,社会力量参与的积极性以及文物部门批准的科学性都将受到考验。

文物部门如何加强对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工作的监管,也是不容忽视的问题。

《意见》要求加强事前监督,文物部门需监督文物建筑所有人或使用人与社会力量主体签订保护利用协议,并定期对项目开展检查评估。对于发生的违法违规、不履行协议约定义务或危害破坏文物安全等行为,文物部门应督促整改,情节严重的应立即终止协议。此外,《意见》还强调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时,需遵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公序良俗,不得开设私人会所、高档娱乐场所,不得对文物建筑本体造成破坏,不得将文物建筑转让或抵押、质押等。

编辑|段炼 杜恒峰

校对|程鹏

每日经济新闻综合来自央视新闻、工人日报、网友评论和公开资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