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下午6时许,演员张颂文的工作室“张颂文表演工作室”在微博公开打假,晒出多张使用张颂文肖像商品的照片和一纸“严正声明”,表示张颂文正式签约的合作品牌仅海澜之家和小米,其他擅自使用其肖像的商品均属侵权行为。

张颂文并不是近年来第一个用法律捍卫肖像权的演艺人员。过去,一些小企业特别是线上销售企业,常利用演艺人员形象为自己的产品做广告,但这类侵权行为并不少见,被诉诸法律的却不多。现在,许多知名演员纷纷起诉侵权企业,令一些人大感困惑:大明星为何要与小企业“杠”上了?

据业内人士透露,演艺人员越来越关注自己在“被代言”问题上的表现。这主要是因为他们需要维护自己的公众形象和商业价值,同时也与《广告法》中对代言人行为规范有关。不过,即使演艺人员是受害者,他们仍可能受到公众形象的影响。因此,主动维权是对合法合作企业负责的表现。

张颂文表演工作室发布声明,指出某品牌涉嫌侵犯其知识产权。

明星频频维权难道只是为了钱吗?

在张颂文表演工作室晒出的涉嫌侵权商品的图中,品类五花八门,包括手表、酒水、电动车、方便速食产品等,也有线下连锁餐厅,甚至还有家禽饲料添加剂。

张颂文表演工作室在声明中提到,针对这些侵权商家,已委托律师取证,并通过逐一提起诉讼、发函、平台投诉等法律手段追究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规定,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进一步明确了任何组织或个人在侵害他人肖像权方面的行为准则。首先,任何形式的丑化、污损或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他人肖像的行为都是被禁止的。其次,未经肖像权人同意,制作、使用、公开他人肖像都是不允许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最后,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也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公开他人肖像。

在张颂文之前,已有不少演艺人员用法律保护自己的肖像权。曾获得金鸡奖、百花奖等荣誉的演员周冬雨就曾起诉温州唱丹贸易有限公司,该公司在网店售卖的一款西服中使用了她多张照片。法院判决被告侵犯原告肖像权,在其网店登载声明致歉,赔偿经济损失8000元。

上海嘉定区法院也曾受理知名艺人杨颖起诉上海一家医疗美容公司肖像权、名誉权的侵权纠纷。该机构在自己的微信公众号上发布《既然颜值如此重要,为何你还对整形抱有偏见?》等文章,使用了3张杨颖的照片作为配图。对此被告方称这些文章以转载为主,内容不限于明星,用户不会认为是代言。法院一审判决该公司作为从事医疗美容的专业机构,使用行为有明显的营利性目的,认定侵犯原告肖像权,赔偿2.65万元。此后,杨颖还曾起诉南宁等地医疗美容机构侵犯肖像权并获法院支持。

杨颖曾与一知名品牌合作。

过去,明星们通常会与大型公司或知名品牌打官司,涉及的金额也很高。但现在,他们开始将诉讼对象扩展到网店和微信公众号,这表明他们开始关注这些平台上的知识产权问题了吗?毕竟,这些平台上的广告和商品销售所带来的收益也可能不容忽视。不过,也有一些人对演艺人员的维权行为表示不理解。

肖像权是演艺人员的合法权益,也是他们重要的收入来源。过去这样的官司少,确实是精力顾不过来。但现在重视这个问题,不是为了赔偿的钱。在演艺策划领域工作已10年的周雷透露,如今的演艺生态与过去不同,演艺人员需要维护自身公众形象才能维持商业价值,“比如不少女演员都在起诉医美机构擅用她们的照片,就是不希望跟‘整容’扯上关系。”而对一些小品牌甚至“三无产品”冒用自己形象,演艺人员通过“起诉”这一方式,也是向合作品牌表达立场。“比如周冬雨代言了路易·威登这样的奢侈品牌,她的形象又出现在普通网店里,合法合作方怎么想?”

《广告法》也对代言人有了更严格的规定。其中第三十八条规定,广告代言人“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代言人翻车不一定影响品牌,但品牌翻车一定影响代言人。”周雷注意到张颂文方列出的侵权商品中,有保健品打出“扶阳固本”的宣传语。明星团队在商务合作方面,会尽量避开存在争议的领域。在他看来,即便“被代言”时演艺人员也是受害者,但“事后澄清效果远不如事前预防”。

截图“代言”也违法?

被张颂文方列出的侵权品牌中,有不少使用了他在今年年初大火的电视剧《狂飙》中的元素。剧中张颂文饰演的高启强有一句台词“老默,我想吃鱼了”,就被一些烤鱼店和餐饮店使用。

在网上搜索张颂文同款金属手链,发现网店热销,价格从19元至790元不等。《狂飙》中的高启强确实戴过一条与这些网店销售款式相似的手链,大量网店使用的图片,来自剧中的截图。

张颂文饰演的高启强戴了一条手链。

据法律界人士透露,使用演员照片或配合影视剧内容使用影视剧截图进行“代言”,存在侵犯双重权益的问题:一是侵犯影视剧制作方的著作权,二是侵犯演员的肖像权。

此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曾就网店销售电视剧《亲爱的,热爱的》“韩商言同款”上衣做出判决。该剧播出后,一家网店使用该剧截图画面销售剧中男主角韩商言所穿的“同款”黑色短款上衣。片方随即将该网店所属公司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该网店所属公司侵犯制片方信息网络传播权,赔偿损失3.5万元。随后该网店所属公司上诉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再被驳回。

在网店里,有一种被称为“明星同款”的现象。这些产品并没有真正的实体,商家通过将演艺人员照片发布在网店,并根据接单情况联系生产商来推广。一位在潮流类网店工作多年的施先生透露了这类“被代言”的情况。以服装为例,一些商家会盗用演艺人员出席活动、街拍或给知名品牌代言时的图片,并抹去明显的品牌标志。商家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他们认为这样可以增加产品的曝光率和销售量。然而,这种做法并不完全可行。商家如果被发现了,通常会先被警告,然后被要求在24小时内下架产品。 随着时间的推移,一些商家为了让产品更具有吸引力,开始“无中生有”。他们通过使用修图软件将自家的产品“穿戴”在演艺人员身上。施先生表示:“我曾经听说过一些商家为了推销自己的产品,故意将自家的产品‘穿戴’在演艺人员身上,比如《狂飙》中主角戴的手链。”这种做法不仅违反了商业道德,还可能导致消费者对产品的误解。

这些 "代言" 坑不能踩

周雷还发现,张颂文方罗列的侵权商品中,有品牌使用了张颂文的照片,却在小字部分称是与其参演的某部影视剧的合作。

一些法律界人士认为,这样的做法依然不合法。这些品牌都是出于营利性目的而使用演员照片。按照法律规定,即使肖像作品权利人要使用或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都要获得本人同意。除非另有合同约定,否则与影视剧方合作并不能默认可以使用演员肖像。

周雷告诉记者,业内的确有非法中介机构与片方获得其他合作机会,随后向品牌兜售所谓“代言”。然而,现在明星代言已经分成数个等级。最高的当然包括拍摄广告、配合宣传活动等,最普通的则只需提供一套照片。中间的信息差让人有机可乘。

浙江嵊州警方曾侦破一起案件:当地一家电器公司与一家文化传媒公司签约获得一位演员的“代言”,随后该演员工作室起诉电器公司。警方调查后发现,所谓的文化传媒公司通过购买影视剧DVD的销售权、宣传权,再模糊合同条款,让品牌方误以为可以用这些影视剧的演员形象进行宣传。

然而,在业内的一些判例中,即使当事人已故,利用其姓名、肖像获取利益也可能被认为涉嫌违法。

此前,苏州一家餐厅在名称和装修中大量采用奥黛丽·赫本的肖像。2018年,奥黛丽·赫本的小儿子卢卡·多蒂得知此事后将餐厅诉至法院。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虽然姓名权和肖像权作为人格权不能继承,但死者姓名、肖像因具有商业价值而产生的经济利益,可以由其近亲属继承和享有,法律应予保护。因此,法院判决餐厅赔偿原告20万元经济损失。

应当事人要求,周雷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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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工博

微信编辑:佳思敏

校对:泰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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