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各地的标准并不相同。

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农村村民新建住宅,其宅基地的面积标准:(一)城郊、农村集镇和圩区,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方米;(二)淮北平原地区,每户不得超过220平方米;(三)山区和丘陵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方米;利用荒山、荒地建房的,每户不得超过300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