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2年,俄亥俄州议员克博(John Cable)提案通过克博法案(Cable Act)。该法案开宗明义:“任何女性归化成为美国公民的权利,皆不因她的性别或已婚的状态而受损。”

但又接着规定:女性不能因为先生已是归化的公民,就取得公民权;她们需在美国连续住满一年后,才能申请归化。但她若嫁给一个无法归化为美国公民的外国人,也就是亚洲人,就会丧失公民权。

此法案于1931年修正,准许女性在嫁给无权成为公民的丈夫后,仍可保留其公民权。1936年被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