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宪法的规定,一项法案在国会两院通过之后,须经总统签署方能生效。总统若不同意该法案,就可行使否决权。综合宪法规定和实践运用,总统行使否决权的方式有下列几种:

(一)把法案保留10天而不闻不问。国会通过的法案送交总统后,总统既不签署,也不退还。假若10天后国会仍在开会期间,这项法案即可生效。总统让一项法案不经他的签署便成为法律,仅仅是在一项法案得到公众或国会的强烈支持,而只是总统本人反对时才这样做的。但是,这种只具形式上否决意义的消极不同意办法是很少使用的。

(二)采取不予签署而退回国会的办法来否决法案。总统不同意某项国会已通过的法案,可不予签署,并附上异议书将该法案退回最初提出该项法案的议院。收到总统退回法案的那个议院,要进行复议。复议时,若2/3以上的议员坚持原案,则将此案送到另一院,在另一院也有2/3多数议员坚持原案时总统的否决就被推翻,法案即成为法律。复议时,出席会议的议员须达法定人数,并且以唱名方式进行表决。由于在两院复议时难以取得这种异乎寻常的多数,所以总统的否决权常常可以奏效。看起来,它似乎只具有拖延法案的性质,但实质上却几乎带有绝对的意义。

(三)采取“口袋否决”或“搁置否决”的方式。送交总统的法案,在国会休会前10天期间内,总统既不签署,也不附上异议书退回国会,过了10天,法案自然失效。美国总统经常使用这种方式,因为许多法案都是在国会即将闭会时通过的。这通常较上述否决方式更为有效,因为国会再没有机会去推翻总统的否决了。

由上可知,总统在运用否决权控制立法方面时常具有威慑力。总统不仅运用否决权以为事后的钳制,还常常利用此权以为事先的警告,对国会施加压力。当国会正在讨论某一总统认为不适当的法案时,总统如公开表示将要否决此案,国会自然会慎重考虑总统的意见而修正原来的法案。如1974年10月,福特总统曾事先表示要对一项援外拨款法案实施否决权,国会两院联合委员会听说后急忙对法案进行修改。所以,总统经常利用否决权的间接威慑作用来达到直接使用否决权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