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宪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总统经过咨询参议院并取得同意,可以任命大法官。

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最高法院和下级法院的法官如行为端正,得继续任职,并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得到服务报酬,此项服务报酬在他们继续任职期间不得减少。

基于宪法第三条任命的法官一般为任职终身,没有换届一说,但是可以退休和辞职、弹劾和定罪当然也可以死于任上。

另外还有一种不是基于宪法第三条任命的法官,包括美国助理法官和美国破产法院,美国税务法院和联邦索赔法院的法官等,在任命时确定了任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