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权力的分配与人们所称的国家权力界分、国家权力分立意蕴相近。任何国家都必须构造一个权力运行的系统,并把国家权力配置在系统中的各个组织之中。国家权力的这一配置状况就是国家权力的分配,它表现为国家与公民相区隔的权力与权利,表现为国家与社会相区隔的国家权力与社会自治权,表现为不同类型国家权力相区隔的结构。

中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同时在这个前提下,对于国家的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等进行明确的划分,使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审判、检察等国家机关能够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工作。

在中央层面,人民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家主席、国务院、国家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行使修改宪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宪法实施权、立法权、重大事项决定权、人事任免权,国家主席根据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决定行使元首权,国务院行使行政权,中央军事委员会行使军事领导权和指挥权,最高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最高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

在地方层面,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合理配置相应的地方国家机关国家机构职权,由各地方人民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的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组成地方各级人大,再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产生同级人大常设机关、同级国家行政机关、同级国家审判机关及同级国家检察机关,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产生同级人民政府。

依照宪法和全国人大制定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此外,依照宪法和全国人大制定的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设立特别行政区的国家机关,把凡属关系到国家主权、国家整体利益的事务均划归中央管理或决定,同时赋予特别行政区高度的自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