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均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七条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保留劳动关系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工伤职工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继续保留工伤医疗保险待遇。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均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分别按照下列标准计发:

五级伤残为三十个月,六级伤残为二十五个月,七级伤残为十个月,八级伤残为七个月,九级伤残为四个月,十级伤残为两个月。

但职工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职工每增加一周岁递减百分之二十的标准支付。

浙江省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从工伤保险基金):

(1)一级为27个月×本人工资

(2)二级为25个月×本人工资

(3)三级为23个月×本人工资

(4)四级为21个月×本人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