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和民法之间不是上位法和下位法的关系。他们在概念上一般和具体的关系。民法是所有民事法律的统称,婚姻法属于民法中的一个具体的部门法,因此,他们也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而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他们存在层级效力上的差异。下位法不能违背上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