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备履职能力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清算事务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务师事务所等机构。

2、执业或经营一年以上(截止公告日满一年),税务师事务所与律师事务所联合申报的,至少有一家执业或经营达一年以上(截止公告日满一年)

3、律师事务所有专职执业律师15人以上、会计师事务所有专职执业注册会计师15人以上税务师事务所与律师事务所联合申报的,专职执业律师和专职税务师合计15人以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具备法律、财务、金融等专业背景人员15人以上清算事务所有具备履职能力的专职执业人员(律师、注册会计师等)10人以上。

申报机构拟组建的破产业务团队成员应达到10人以上,其中从事过破产相关工作的人员达到2人以上,并且承诺保持破产团队人员的稳定性。

4、税务师事务所与律师事务所以联合申报形式被编入管理人名册的,视为一家管理人。联合体解体的,自动从管理人名册中除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