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行政法特点:设立独立的行政法院用于处理行政诉讼。不像德国等国由普通法院受理,法国行政法主要由判例构成。

在历史上,是法国行政法最早构筑了对行政机关强有力的监督制度,这一制度以身处公共机构之中、拥有独特定位的行政法官为基础,发展出了新颖的方法来审查行政机关的行为,并以国家的法律性特征——最初仅为公权力,后又由公共服务补充——为中心构建起一套涵盖广泛的实体法。

这一切都应该被视为对建设行政法治国作出的值得称道的贡献,至少直到19世纪末,仅有法国行政法达到了这样的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