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属于普通法系国家,其法律制度有两个基本特点:一是以分散制为原则;二是以判例法为主体。美国除联邦政府外,还有州政府、县政府、市政府、镇政府等,而且这些政府都是相互独立的,各自在其管辖范围内享有一定的立法权和执法权。因此有人说美国是“一个有许多政府的国家”;

而美国的法律体系则是一个“零散的无系统”。诚然,美国现在也有很多成文法或制定法,但是其法律制度仍是以判例法为主体。换言之,“遵从前例”仍然是美国司法活动中最重要的原则之一。以上两点对于理解美国的法律制度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