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建国初期至内战结束期间,为了建立联邦财政强权的需要,联邦政府将新拓展地区的绝大多数土地收归国有,然后向定居者和机构出售国有土地,筹集财政收入,出现了红极一时的联邦政府土地财政现象。

随着《宅地法》对定居者提供免费的宅地政策的实施,联邦政府土地财政现象很快消失。其后,通过联邦财政主义下政府间关系的变革,政府获取土地收益的层级逐步下移,土地收益最终成为地方政府(包括县、市、镇级政府)的财政收入,实现了土地收益地方性特征。1862年后,美国联邦政府的土地财政才逐渐被地方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