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于每年11月10日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和中央各部门下达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的指示,提出编制预算草案的原则和要求。

财政部根据国务院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的指示,部署编制预算草案的具体事项。

中央各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的指示和财政部的部署,结合本部门的具体情况,具体布置所属各单位编制预算草案。中央各部门负责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草案的审核,并汇总编制本部门的预算草案,于每年12月10前报财政部审核。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根据国务院的指示和财政部的部署,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提出本行政区域编制预算草案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汇总的本级总预算草案,应当于下一年1月10日前报财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时间,将本级总预算草案报国务院审核汇总。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审核本级各部门的预算草案,编制本级政府预算草案,汇编本级总预算,经本级政府审定后,按照规定期限报上一级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