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税占中国税收的6%以上。中国烟草税主要包含消费税和增值税,分别是:一、消费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卷烟消费税的通知》, 各种烟草税率为:1、甲类卷烟(调拨价70元/条以上):税率为56%,另外收取0.003元/支,生产环节征收;2、乙类卷烟(调拨价低于70元/条):税率为36%,另外收取0.003元/支,生产环节征收;3、商业的批发:税率为11%,另外收取0.005元/支,批发环节征收;4、雪茄:税率为36%,生产环节征收;5、烟丝:税率为30%,生产环节征收。二、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烟草属于货物销售,增值税率为17%。扩展资料:对于从量税,税率以单位商品的税金来表示;而从价税或其他比例税(如增值税),税率按税收基数的百分比表示。从量计税时,其税率通常以本国货币表示,不过也有少数国家以外国硬通货来计税。混合税制是从量税和比例税税率的混合体。有些国家对产品最高税率和最低税率的外限有规定。这些外限界定既可以对该产品的总税负而言,也可以仅指其中的某几项。“现代经济学之父”亚当·斯密在其1776年出版的《国富论》中提出:烟草制品是生活非必需品,同时又是被广泛消费的商品,可成为征税的理想对象。亚当·斯密的理论在世界各国被广泛采用,几乎所有的国家都对烟草制品征税。尽管各国烟草税种不同、税率不一,但对烟草制品所征税收大都远远高于其他制品。一方面因为烟草制品需求弹性较小,通过提高税收可达到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的目的;另一方面因为烟草消费会带来健康风险并有一定的“负外部性”,通过运用税收政策工具可达到限制和减少烟草消费的目的。正是基于这两个方面的原因,我国对烟草制品也实行“寓禁于征”的重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