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该项制度的确立是为实现“两个分离”。

一是人行与财政部资金分离。1995年人民银行法公布前,财政部可以向人行借款透支,弥补中央财政赤字和解决专项支出。由于当时人行手中可操作工具少,政府融资途径单一,人行对财政部借款,大部分需要增发货币完成。又因政府投资回收期长财政赤字扩大,旧债未了又添新债,人行不得不再次增发,两轮下来流通中的货币量十分可观,引起物价飞涨,这与人行稳定货币的要求矛盾。央行不得直接融资的规定,旨在遏制财政举债冲动,同时避免人行被动印钞。

2、促使政府借款必须到公开的债券市场。

1994~1995年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期,人民银行不再包购包销,迫使有融资需求单位把目光投向债权市场,向民间举债。直接面向机构或个人发行起到两个作用:第一丰富投资渠道,吸纳社会闲散资金第二国债在一定期限内起到冻结流动资金的作用。相当于筑建一个资金池,把存量资金充分调用起来。人行包销相当于财政部拿到一轮增量货币投放市场,纵使人行想尽办法把这部分货币收回,但资金膨胀的影响短期内是难以消除的。

3、发挥规模效应,弱化央行风险。

国债以政府信用为担保,是公认的低风险资产。但作为投资品种,低风险不代表零风险。对个人或机构而言,政府通过税收、发行新债来偿还旧债,违约风险极低,是分散的。但是对央行而言包购包销,作为最大的债权人,风险是集中式的,不可转嫁的。所以对于大多数央行直接购买国债不是一种常态。

最后,长期以来世界各主要央行从未放弃过购买国债向市场注资这一手段,一种以美国、日本为代表,能够直接购买政府债券,同时能够在二级市场上买卖国债,扭曲操作的一种以欧元区、中国为代表,法律规定不能直接向政府融资,可以在二级市场上买卖国债调节货币供应量的。具体采用何种模式,完全是根据自身情况来定,并无优劣之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