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法律之现代化以欧洲法律体系为基础。在明治时代 初期, 欧洲法系,特别是德国与法国的民法 ,是日本法律体系的模版。 然而在二战后,日本法律体系经历了一次司法改革: 对保障人权最重要的宪法性质法律和刑事诉讼法依照美国模式进行了大规模修改。 可以说,日本法律体系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混合体。 日本宪法是二战战败后于1946年开始实行的,该宪法包含了三十一条关于人权的条款,也确立了了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