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0德国民法典的基本原则有以下:民事权利平等的原则。

所有权不可侵犯的原则。

契约自由的原则。

过错责任的原则。

子女等额继承的继承。

德国民法典贯彻资产阶级民法基本原则和法国民法典大体一致,如私人财产所有权无限制,契约自由,过失责任等,但由于它们处于不同历史时期和不同国家,仍有若不同。

例如德国民法典在维护私有制的同时又规定了一些限制,在契约自由原则方面,德国民法典只承认意思表示的外部效力,在当事人本来意思和表示出来的意思不一致时,以表示出来的意思为准,法国民法典则注重保护当事人的本意是而不是意思的外部表现。

德国民法典关于侵犯行为的规则原则有自己的特色,规定了举证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