倾销是违法行为,中国《价格法》第40条第1款规定:
有低价倾销行为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原创| 2022-10-10 09:51:31 |浏览:0
倾销是违法行为,中国《价格法》第40条第1款规定:
有低价倾销行为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倾销,是指一国(地区)的生产商或出口商以低于其国内市场价格或低于成本价格将其商品抛售到另一国(地区)市场的行为。
对倾销的调查和确定,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负责。其构成要素:
(1)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或公平价值的价格销售
(2)这种低价销售的行为给进口国产业造成损害,包括实质性损害、实质性威胁和实质性阻碍
(3)损害是由低价销售造成的,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倾销的长期战略是用低价策略将所有竞争者逐出市场,待建立垄断地位后,再提高价格,用垄断利润弥补亏损,这种行为具有明显的掠夺性意图,而我们反对的正是这种损害了消费者利益的公平贸易行为。
按照倾销的具体目的,商品倾销可以分为偶然性倾销、间歇性倾销和持续性倾销三种形式。
偶然性倾销通常指因为本国市场销售旺季已过,或公司改营其他在国内市场上很难售出的积压库存,以较低的价格在国外市场上抛售。由于此类倾销持续时间短、数量小,对进口国的同类产业没有特别大的不利影响,进口国消费者反而受益,获得廉价商品,因此,进口国对这种偶发性倾销一般不会采取反倾销措施。
间歇性倾销是指以低于国内价格或低于成本价格在国外市场销售,达到打击竞争对手、形成垄断的目的。待击败所有或大部分竞争对手之后,再利用垄断力量抬高价格,以获取高额垄断利润。这种倾销违背公平竞争原则,破坏国际经贸秩序,故为各国反倾销法所限制。
持续性倾销是指无期限地、持续地以低于国内市场的价格在国外市场销售商品。
反倾销的经济影响
反倾销既影响出口国的经济发展,又影响进口国的经济发展,常常会对进口国和出口国双方造成“双输”的结果。
反倾销对进口国经济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影响出口。
一方面,进口国通过反倾销限制某种产品进入,必然增加国内该产品的生产,而国内生产该产品的企业由于缺少国际竞争优势,增加的产量难以出口
另一方面,进口国扩大该产品的生产,会增加对本国稀缺的生产资源的需求,进口国原本利用这些资源生产具有国际比较优势的产品,由于资源需求增加以致资源成本提高,从而减弱了这些产品的国际竞争能力,出口贸易受挫。
影响产业结构调整。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各国产业结构的调整需要更多地考虑国际分工的因素,才能实现经济资源最佳配置,进口国利用反倾销保护该国落后的没有竞争优势的传统产业,既破坏业已形成的国际分工,又阻碍进口国产业结构的调整。影响社会净福利。
反倾销以牺牲国内消费者和其他商品生产者的利益为代价,仅仅保护特定商品的生产者的利益,不仅使进口国损失国际分工和生产专业化的利益,而且使消费者损失国际交换利益,从而使整体福利水平下降,产生社会净福利损失。
反倾销对出口国经济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影响出口。
出口国产品遭遇进口国反倾销时,出口国产品在进口国的市场将会迅速地缩小,甚至被迫退出进口国市场。反倾销还具有一定的连锁效应,一个国家对出口国的产品采取反倾销措施,常常会有另外一个或几个国家跟进,也就同样的产品提出反倾销。
反倾销对出口国出口贸易的影响具有非常大的破坏性作用。影响产业结构发展。
反倾销会极大地打击出口国具有国际比较优势的产业,这些产业往往在出口国经济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在整个产业结构中担负重要的支撑作用。
出口国遭受反倾销的产业,其大量的出口产品只有转回头来投入到本国市场,与本国原有的产品抢夺市场,这势必造成市场供求失衡,价格下跌,以至于产品严重积压,大批工厂被迫停产,严重影响出口国产业结构的正常发展。影响规模经济。
具有规模经济特点的企业在一个相当大的产量范围内,随着产量的增加,单位产品的成本递减,因而具有贸易优势。但规模经济的实现与市场容量有密切关系,只有市场广阔,企业才有条件进行大规模生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成本,实现规模经济,产品出口到国际市场上才有竞争力。
而反倾销则会造成市场缩小,限制出口国企业规模经济。
四是影响利用外资。
反倾销会使出口国外资企业逐渐减少或丧失海外市场份额,危及外商投资者的经济效益,从而影响外商对出口国投资的信心,甚至导致外商从出口国撤资,对出口国扩大利用外资产生恶性影响。
首先因为是法律规定,其次因为轻笑确实属于不正当销售竞争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1、销售鲜活商品
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3、季节性降价
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低价倾销行为是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低价倾销不仅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而且会扰乱正常的经济秩序。因此,经营者只要是以排挤竞争对手或独占市场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都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但是,不是所有的低于成本销售商品都属低价倾销,下列四种情况不属于低价倾销行为:第一,销售鲜活商品第二,处理有效期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第三,季节性降价第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而低于成本价拍卖商品。除法律规定的四种情形之外,其他一切以低于成本销售的行为均属倾销。
中国对澳大利亚进口大麦启动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是我国依法采取的措施。调查时间是2018年年底,现在是裁决。调查过程中,我们广泛听取了利益相关方意见,也保障了中澳双方企业的权益。中国调查机关对这个案件进行了为期一年半的调查,调查发现,澳大利亚对大麦存在补贴、存在倾销,而且对我国产业造成了严重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