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夏商时期,最高司法权在王的手里,各级官吏和宗主分管各级司法,没有成型的机构或职位

2、西周的时候,中央常设大司寇职位,“佐王刑邦国,诘四方”往下还有小司寇、士师等各级司刑官员

3、战国和秦时期,中央设置廷尉(战国各国叫法不一,形式差不多),地方司法由郡守和县令兼任

4、汉代沿袭秦制,但到了武帝之后,皇权加强,出现了尚书台,内设三曹公,侵夺了廷尉的司法权,重大案件由中央主官会审,称为“杂治”

5、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在汉制基础上逐渐完善,司法行政和审判开始分离,出现了专门的司法教育的机构,死刑复核权收归皇帝,到了北齐,改廷尉正式设立大理寺,增强了中央司法机关的审判职能……司法体系日趋完善。

6、隋唐时期,中央司法机关包括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大理寺职责是审判,刑部是司法行政,御史台是监察。刑部权限很大,可以对审判进行干预。地方设置州、县两级机构,仍实行行政机关兼掌司法的传统体制。

7、宋代基本沿袭唐制,增设了提点刑狱官来监督各州县的司法事务。宋太宗时期,大理寺的职权改变为“但掌天下奏狱”而“不复听讯”,也就是说大理寺成为只依法决断地方上奏案的慎刑机关。司法权力逐渐下放,同时也加强了监管。

8、元朝在继承前朝的体制基础上,也有变化,在保留刑部和御史台的同时,设置大宗正府来代替大理寺,蒙古人享受了很多的司法特权。元代地方设行中书省,作为中央的派出机构。省下分设路、府、州、县,均有达鲁花赤一人,凌驾于各路总管及府、州、县行政长官之上,他们有权干预甚至直接参与审理案件。

9、明朝的中央司法机关是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合称三法司。三法司互相合作又互相制约,共同对皇帝负责。明朝的特务组织如锦衣卫、东厂、西厂也都有司法审判权,甚至还凌驾于普通三法司之上,直接受皇帝管辖,自行审判、执行。明朝的地方司法机关分省、府、县三级。省设提刑按察使,掌一省刑名按劾之事府由行政长官知府兼理司法县由行政长官知县兼理司法。县以下各乡设有申明亭。

10、清前中期沿袭明制,中央司法机关仍为“三法司”。清朝前期中期的地方司法机关有督抚、按察使司、府、州县四级。司法审判基本上由各级行政长官兼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