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系是比较法学家按照历史传统和形式特点对世界各国法律所作出的分类。在大国际法即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以及国际商法的形成和演进中,大陆法和英美法发挥了巨大的影响和推动作用,大国际法中的很多原则、规则、内容和体系就直接来源于其中。直到今天,资本主义国家的两大法律体系仍然是当今国际社会中的强势法律体系,仍然对国际政治秩序和经济秩序的演变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资本主义国家的两大法律体系是指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以法国法和德国法为代表,融合相关法律因素逐步形成的世界性法律体系,由于大陆法国家的法律以成文法的形式出现,因此,大陆法系又称为法德法系、成文法系等。

英美法系是以中世纪英国法为基础,以英国法和美国法为代表,融合相关法律因素逐步形成的世界性法律体系,由于早期英国的法律主要以判例法的形式出现,且在全国范围内普遍适用,因此,英美法系又称为判例法系和普通法系。在这两大法系形成和发展过程中,罗马法又发挥了直接和间接的影响作用。

大陆法的特点

(1)全面继承罗马法:吸收了许多罗马私法的原则、制度,如赋予某些人的集合体以特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所有权的绝对性,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某人享有他人所有物的某些权利侵权行为与契约制度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相结合制度等。还接受了罗马法学家的整套技术方法,如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人法、物法、诉讼法的私法体系,物权与债权的分类,所有与占有、使用收益权地役权以及思维、推理的方式。

(2)实行法典化,法律规范的抽象化概括化。

(3)明确立法与司法的分工,强调制定法的权威,一般不承认法官的造法功能。

(4)法学在推动法律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法学创立了法典编篡和立法的理论基础,如自然法理论、分权学说、民族国家理论等,使法律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任务由法学家。

英美法系特点:(1)以英国为中心,英国普通法为基础(2)以判例法为主要表现形式,遵循先例(3)变革相对缓慢,具有保守性,“向后看”的思维习惯(4)在法律发展中,法官具有突出作用(5)体系庞杂,缺乏系统性(6)注重程序的“诉讼中心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