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永居申请条件

在香港出生,并在出生时或出生后任何时间,父亲或母亲已在香港定居

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七年以上

在香港以外地区出生,而在出生时,父亲或母亲是中国公民并在香港有居留权。

上述说明,无论是通过何种方式赴港定居,在申请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之时都有一个前提条件,那就是要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7年或以上。

解读:连续通常居住在香港

获得入境处批准的申请人及其受养人在连续通常居住在香港不少于七年后,并且在符合《入境条例》的相关规定下,即可以申请成为香港永久性居民并持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

那么“连续通常居住”是什么意思呢

简单来说,“连续通常居住于香港”与“必须只能居住于香港”有着截然不同的意思,这意味着申请人是可以离港的。

香港“优秀人才入境计划”所要求的“通常居住”,是指符合相关规定,并且连续通常居住于香港不少于七年,这个“连续通常居住”并不是必须只能居住于香港。

只要申请人以香港生活为中心,对申请人留港的时间长短是没有明确的规定和限制,这样的灵活性事实上给予了申请人一定的自由。

符合连续通常居住在香港的条件

获得香港入境处的批准,但在获得香港永久居民身份之前的七年时间内,又不能长时间在香港居住的话,在申请永居时需要注意什么呢

只有明确香港入境处对于“通常居住”的审核标准,才能有助于在“优秀人才入境计划”中顺利续签,直到获得香港永久居民身份便不再受居留限制。

入境处审核通常居住主要考虑因素

申请者不在香港的原因

在香港是否有惯性住所

家庭主要成员是否在香港居住(包括配偶及子女)

是否受雇于以香港为基地的公司

是否有合理收入以维持自己和家人的生活

是否合法、按时报税。

什么情况不被视为“通常居住”在香港

在决定是否已不再通常居住在香港时,须视乎个人情况及不在香港的情况,包括:

不在香港的原因、期间及次数

是否在香港有惯常住所

是否受雇于以香港为基地的公司

主要家庭成员(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所在。

以下的几种情况,是一定不被视为合法的在香港通常性居住。

根据以上的审核因素,申请者在“优秀人才入境计划”的续签中可视情况提供以下几种类型的证明,让香港入境处信服自己确实是“通常居住于香港”。

子女在港就读证明(成绩单、学生手册等)

惯性住所的通讯住址(自购、租赁或亲友住址皆可)

在港购买车辆、上牌及香港驾照证明

香港手机在香港电话网络的入网证明

公用单据(水电费、煤气费、电话费、网络费等)

金融机构单据(银行月结单等)

香港信用卡及按时还款记录证明

在港购买保险的相关证明

社群服务(慈善集团、商会、私人会籍等)

香港公司委派雇员于外地工作的相关证明

聘请专业人士证明(家庭医生、律师、会计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