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6年的《版权法》是美国制定的一项法律,旨在使先前的版权法跟上20世纪法律和技术的进步。版权是对创造性作品作者的法律保护。这些创造性作品包括书籍、电影、电视节目和艺术品,以及建筑设计和计算机软件。在1909年颁布之前的版权法时,这些媒体中的许多并不存在。1976年的《版权法》于1976年10月由国会通过,并于1978年1月1日生效

国会通过了1976年的《版权法》,使国家的法律随着技术进步而更新。除了更新现有的版权法之外,1976年的《版权法》重新定义了法律的某些方面。20年前,美国非正式地加入了被称为伯尔尼公约(Berne Convention)的国际版权协议,但美国法律尚未更新,正式纳入这些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