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经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2次会议通过,1984年5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4号公布根据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第3次修正。

《兵役法》分总则、平时征集、士兵的现役和预备役、军官的现役和预备役、军队院校从青年学生中招收的学员、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军事训练、普通高等学校和普通高中学生的军事训练、战时兵员动员、现役军人的待遇和退出现役的安置、法律责任、附则12章74条。

1998年12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兵役法的决定。新修订的兵役法,删去原规定中实行『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提法,保留了『两个结合』的基本制度。将陆、海、空三军义务兵服现役期一律改为2年,并取消超期服役的规定。

1984年5月31日,6届全国人大2次会议在北京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这部法律自1984年10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实行宪法规定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法律,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对发挥各族人民当家作主的积极性,发展同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巩固国家的统1,增进民族自治地方和全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都起了巨大的作用。

民族自治地方的各族人民和全国人民1道,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改革开放,沿着建设有中国特点社会主义的道路,集中气力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速民族自治地方经济、文化的发 展,建设团结、繁华的民族自治地方,为各民族的共同繁华,把祖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 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努力奋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实行宪法规定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