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庄公共服务用地 (V2)

“村庄公共服务用地”(V2)是指用于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各类集体建设用地,包括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公共场地。

“村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V21)应为独立占地的公共管理、文体、教育、医疗卫生、社会福利、宗教、文物古迹等设施用地以及兽医站、农机站等农业生产服务设施用地。考虑到多数村庄公共服务设施通常集中设置,为了强调其综合性,将其统一归为“村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不再细分。

“村庄公共场地”(V22)是指用于村民活动的公共开放空间用地,应包含为村民提供公共活动的小广场、小绿地等,不包括“村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内的附属开敞空间。如村委会院内的小广场,属“村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V21),而非“村庄公共场地”(V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