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是为了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借以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而制定的法规。

改革法规定没收地主的土地,征收祠堂、庙宇、寺院、教堂、学校和团体等在农村的土地。

富农所有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不得侵犯,其出租的少量土地一般也予以保留。土改中团结中农,保护农民的土地及其他财产不受侵犯。

所有没收和征收得来的土地和其他生产材料,除依法收归国家所有的外,应统一地、公平合理地分配给无地少地的贫苦农民所有。

对地主同样分给一份土地,使其自食其力,在劳动中改造成为新人。

该法对土地分配的方法,土地改革中特殊问题的处理,以及土改的执行机关、执行方法等,也都作了具体规定。

产生历史

一九四七年九月,中国共产党在河北省石家庄市西柏坡村举行全国土地会议,通过了《中国土地法大纲》,于同年十月十日由中共中央公布。自1950年实施,1987年底失效。

1950年6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同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施行的法令。共6章40条。

明确指出土地改革的目的是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 民的土地所有制,借以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

产生过程

土地改革从1950年冬开始,有领导地分期分批进行。

每期一般经历了发动群众、划分阶级、没收和分配地主土地财产、复查总结和动员生产等步骤。

各地政府都派出土改工作队深入农村,领导土改运动。大批机关干部、知识分子(包括大学教授)和许多民主党派成员报名参加土改工作队,投身到这场伟大斗争中。

各地土改工作队深入农村访贫问苦,培养积极分子,逐步把群众发动起来,建立以贫雇农为核心的农民协会,作为土改执行机关。

随后,进行划阶级,开展对地主阶级面对面的斗争,揭露他们的罪恶,打垮他们的威风,并对其中罪大恶极的分子和破坏土改的分子实行镇压。

在斗争胜利的基础上,由农民协会没收地主的土地和财产,分配给无地、少地的农民,并在分配完成后进行复查,由人民政府颁发土地证,整顿与加强政权和民兵组织,引导农民发展生产。

在党的正确领导下,到1952年春底,除部分少数民族地区外,我国大陆普遍实行了土地改革。

土地改革彻底摧毁了封建剥削制度,使全国3亿多农民无偿分得了约7亿亩土地和大批生产资料,而且不必每年再向地主缴纳约。

历史意义

土地改革是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彻底铲除封建剥削制度的一场深刻的社会革命,是我国民主革命的一项基本任务。

中国共产党在民主革命时期,就提出了彻底的土地革命纲领,领导了解放区的土地改革。

新中国成立前,占全国面积约三分之一的东北、华北等老解放区已基本完成土地改革,消灭了封建剥削制度。

①土地改革彻底摧毁了我国存在两千多年的封建土地制度,地主阶级也被消灭

②农民翻了身,得到了土地,成为土地的主人

③人民政权更加巩固

④大大解放了农村生产力,农村生产迅速恢复发展

⑤为国家的工业化建设准备了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