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里分为以下部门:1、前线:营销、区域拓展、银行保险等2、后援:理赔、核保、客服、保费、运营3、共同资源:营销管理、企划、行政、人事、财务4、总经理室:各级老总、系统分管总保险公司。销售保险合约、提供风险保障的公司。保险公司分为两大类型——人寿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是指经营保险业的经济组织。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包括直接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
原创| 2022-10-10 14:34:08 |浏览:0
保险公司里分为以下部门:1、前线:营销、区域拓展、银行保险等2、后援:理赔、核保、客服、保费、运营3、共同资源:营销管理、企划、行政、人事、财务4、总经理室:各级老总、系统分管总保险公司。销售保险合约、提供风险保障的公司。保险公司分为两大类型——人寿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是指经营保险业的经济组织。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包括直接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
美国。
在19世纪末,美国国会开始讨论存款保险的话题,美国有14个州在1829年到1917年间就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
20世纪30年代,美国为了挽救在经济危机的冲击下已濒临崩溃的银行体系,其国会在1933年通过《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作为一家为银行存款保险的政府机构于1933年成立并于1934年开始实行存款保险。
以避免挤兑,保障银行体系的稳定,开启了世界上存款保险制度的先河和真正意义上的存款保险制度。运作历史最长、影响最大的是1934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制度。
法国安盛公司(AXA)是全球最大的保险集团。
起初是众多互助型保险公司的机械联合企业,但现在它是当今世界上最大的一家保险公司(同德国Allianz 和荷兰ING一样),也是一个资产管理巨头。AXA在美国有子公司安盛金融公司(AXA Financial),该子公司持有联合资产管理公司(Alliance Capital Management)的绝大多数股份同时在海外其它地方都有众多子公司。在英国有安盛英国保险公司AXA UK,它是Sun Life and Provincial Holdings的前身在澳大利亚有如安盛亚太保险公司AXA Asia Pacific,它是国家互助保险公司National Mutual的前身在比利时有安盛比利时保险公司AXA Belgium,它是比利时皇家保险公司Royale Belge的前身。法国安盛公司这些子公司经营寿险、个人财产和意外伤害险、企业财产和意外伤害险、再保险、金融服务和房地产投资等业务。德国安联集团是欧洲最大的保险公司,也是全球最大的保险和资产管理集团之一。一、保险经营规则有哪些
我国《保险法》从两个方面对保险经营规则进行了规定:保险业务范围和保险公司经营规范。
1、保险业务范围的规范。
①保险业务范围的概念。保险业务范围是指在从事保险业务时法定的活动范围,它分为保险业务种类范围、保险业务经营范围。在我国,目前经营保险业务的组织,只有保险公司,尚未有法定的其他组织形式,因此经营业务的主体特指保险公司,设定的业务范围也是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
②保险业务的种类。我国《保险法》规定了三项保险业务种类: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和再保险。其中财产保险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和信用保险等人身保险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③保险业务的经营范围。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人从事保险组织时,必须在法定的保险业务种类范围内开展保险业务。所谓法定的保险业务种类,就是指前项介绍的种类,而法定的范围则是指法律规定的保险人在从事保险活动时,能够经营的保险业务种类。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业务,但保险人可以选择自己的业务经营范围,具体是否可以经营,经营哪些种类必须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核定批准,在经营过程中必须在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核定标准的保险业务范围内进行活动。
2、保险公司经营的规范。
①分业经营。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
②提取准备金。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
③提取公积金。包括法定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
④提取保险保障基金。这是保险公司依法提存并交金融监督管理部门集中管理,以作为保险公司的后备基金的备用基金。
⑤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⑥承保能力。是保险公司在保险业务经营过程中,在拥有一定净资产条件下,为保证其偿付能力,所能接受的最高自留额和承保总额的能力。
⑦再保险。
⑧资金运用。保险公司的投资必须以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前提,达到资金运用的安全、稳健和增值。
⑨职业道德规则。这是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二、保险经营原则
1、分业经营原则。保险的分业经营原则是指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定,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2、禁止兼营原则。禁止兼营原则是指保险公司不得同时兼营非保险业务。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定,保险公司只能在被核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业务,而不得兼营保险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的业务。
3、保险专营原则。保险专营原则是指保险业务只能由依照保险法设立的商业保险公司经营,非保险业者不能经营保险业务。我国保险法规定,经营商业保险业务,必须是依照保险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商业保险业务。
第一种模式是“年轻缴费,退休享受”,即在事业中实行强制缴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他们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直至死亡。美国实行的Medicare就是这个模式,这是一个典型的“个人终生消费烫平”制度。但由于美国的劳动人口实行的医疗保险不是全民医疗保险模式,而是商业保险模式,所以,这个模式在中国不太适合。
第二个模式就是目前中国的模式,即在职业生涯中实行强制性缴费制度,达到一定年限便享有退休后的免费医疗权利并一直到死亡。欧洲很多福利国家实行的就是这个制度,但随着老龄化的深化,入不敷出现象十分严峻,国家财政不堪重负。不必讳言地说,这个制度目前在中国也存在很多问题。
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及个人保险代理人。按照业务销售类别,个人保险代理人可分为寿险代理人、非寿险代理人两类。其中,寿险更依赖代理“人海战术”进行分销,非寿险则更依赖高专业素质的代理人招揽业务。
2015年保监会取消保险营销员考试后,保险营销员(含代理人)规模开始迅猛增长。人员总数在2017年底突破800万后,增速虽有所放缓,但仍保持较快增长。随着保险代理人规模的扩大,大量新招募代理人涌入行业,繁荣的人才市场背后却暗藏隐忧:伴随高招募而来的是高脱落,低留存乃至净流出的人员格局制约了个人代理人线下展业的整体效率。颇为严重的代理人流失问题,俨然成为保险业健康发展的一大掣肘。
1、代理人低留存难题待解
2004年波士顿咨询公司公布的代理人调研报告数据显示,我国保险代理人第一年的流失率高达70%-80%至2008年,我国保险代理人的一年留存率平均水平仍维持在30%左右。在2015-2017年间,保险行业校招大学生留存率大致呈60%、50%、40%逐年递减的发展趋势至近三年,随着行业保费收入增速的整体下滑,代理人人均保费增速开始下滑,13个月留存率也持续下降。
频繁入职、离职的个人代理人,容易导致营销队伍素质参差不齐大量从业不到一年就脱落的新人、代理人流失或跳槽产生的“孤儿保单”,不仅加大了保险公司的人力资源成本,也会影响长期险种的客户体验与关系维护。而代理人的留存困境,某种程度上也是保险行业的缩影。
从增员模式看,不同于国外严格的代理人筛选模式,我国险企多采取“大进大出”模式:大量吸引新人而后再大批量淘汰,依靠高于脱落率的增员率维持人海战术。招聘过程中较低的准入门槛,以及“转介绍”、线上招聘、创业说明会等多样的增员渠道,都维系保险公司的增员率保持较高水平而代理人入职后却缺乏专业化的展业培训和长期化的职业规划,因此在面临绩效压力时较容易退缩、放弃或离职。
从收入结构看,代理人大多低底薪、高佣金,其中佣金收入一般根据新单销售额和佣金率确定。中保协《2018年保险中介市场生态白皮书-保险营销员调查报告》显示,约一半的代理人月收入在6000元以下,月收入2万元以上仅占9.2%。对于代理新人而言,尽管新保单的首年佣金率较高,但保费高的保险产品普遍需要一定的专业背景和较高的知识水平,因此成功签单的挑战性较大而层层抽佣的薪资体系又限制了其收入,进一步增加其职业压力。
另外,保险公司普遍采取的“考核达标者提奖,考核未达标降级”绩效与激励制度,既不利于新人收入提升和有效留存,也是压垮不少代理人的“最后一根稻草”。
2、多措并举实现人才可持续发展
代理人队伍可谓险企的核心资产。近年来,保险行业在提高代理人留存率上做了一系列尝试。
正本清源,不少险企一直在积极优化增员标准,试图转变松懈的代理人筛选模式。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规定》已规定代理人必须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在学历这一门槛外,险企在招聘时也开始着重考量候选人的“软实力”,包括销售能力、抗压能力、诚信水平、学习意识等综合素养。友邦等险企的“金领人才招募计划”还对社会招聘候选人的工作年限、过往收入等设置了门槛。
聚焦入职,不少险企主动提供了岗前带薪培训,并积极为新人进行长期职业规划。与此同时,建立职业保险以减轻代理人可能因各类销售误导行为而承担的责任,也是一些险企的创新之举。如浙商财险推出的保险代理人职业责任险,便围绕保险代理人在执行代理业务过程中的过失行为导致第三人遭受的经济损失进行赔付。
另外,代理人规模及人均产能都是保费增长的主要驱动因素。因此在破解代理人留存难题、提高人力资源效率的同时,提升个人代理人产能既是增加渠道价值的重要路径,也有助于强化代理人留存率。
3、保险科技助力代理人队伍转型升级
《中国保险代理人渠道调查报告·2019》显示,保险科技在赋能代理人上已初显身手,包括应用于出单、电子计划书、客户服务环节的移动技术,以及将代理人从简单流程中解放出来的人工智能技术。
运用新兴科技对传统保险代理进行更新与再造,是信息时代向保险业抛出的高质量发展命题,也是保险企业提升代理人总体留存率的途径之一。如在2020年初疫情期间,依托智能销售训练小程序进行的线上培训,能够帮助代理人提升销售能力流量陡增的线上商城与智能终端,也降低了代理人的获客成本,并将经验丰富的代理人集中在高度意向客户的营销服务中。
《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指出要建立多层次、多成分、多形式的保险中介服务,这也启发保险公司在代理人队伍建设中,应发展小微型、社区化和门店化展业的代理人团队,亦可创新探索独立代理人制度、“互联网+保险代理”等形式,推动人才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