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总预算会计制度》规定,调入资金属于转移性收入,是指政府财政为平衡某类预算收支、从其他类型预算资金及其他渠道调入的资金。《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文件规定,“要推进政府预算体系的统筹协调,加大政府性基金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入一般公共预算力度”,这就给了地方在调入资金方面更大的灵活性,有的地方打着“资金统筹”的名义,乱拉资金调入、违规调入资金甚至虚列资金调入,造成财政决算收支失真、财政结余失实。在实际工作中,“调入资金”不规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乱拉资金调入,虚增公共预算收支。有些地方为增加一般公共预算收支规模,把上级拨入的重大工程专项拨款以调入资金名义增加收入,同时又以拨付工程项目资金的名义列支出,达到增加一般公共预算收支的目的。还有些地方财政部门将总预算会计账中挂“其他应付款”的已经指定支出用途的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下年支出时再直接列支出或者冲销其他往来,其本质上就是虚增了一般公共预算收入。

二是违规调入资金,平衡公共预算收支。有的地方为了平衡预算收支,将总预算会计账面按照权责发生制核算的应付国库集中支付结余科目余额作为调入资金平衡一般公共预算有的地方将政府性基金结转不足两年的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而《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8〕35号)文件明确规定,一般公共预算按照权责发生制核算的资金,不作为结余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连续结转两年仍未用完的资金,应当作为结余资金,可以调入一般公共预算。因此上述两种类型调入均属于违规调入。

三是虚列资金调入,弥补公共预算缺口。有的地方为弥补收支缺口,将已反映了的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再次从政府性基金调入平衡预算,甚至将未入库和未实现的非税收入从政府性基金调入平衡一般公共预算。这些调入资金属于空调,对应的资金调入调出在总预算会计账中无从反映或不予反映。

四是缺乏有效认定,资金核算不够规范。从财政部门编报决算草案数据的过程看,在调入资金的组成和核算方面,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和随意性,仅依靠各业务科室提供数据,缺乏对调入资金的合法合规性认定,也无任何审批手续。因此通过调入资金增加预算收入,往往成为超预算支出资金的一个消化途径。

虽然调入资金核算的不规范,基本不会影响上下级财政结算,但是破坏了财政决算和预算执行的真实性,会造成财政决算收支失真、财政结余失实,具有一定的危害性,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规范:

一是规范资金核算管理。调入资金的不规范,一定程度上是由于会计人员对财经法规的不熟悉、不了解造成,要加强对总会计人员的职业培训和专业技术教育,严格按照《预算法》、《总预算会计制度》及相关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操作,保证业务核算的准确性和规范性。在编制财政决算草案时,要注意审核本级调入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防止人为的通过调入资金虚增财政收支规模,调节财政结余。

二是加大资金监管力度。上级财政部门要注意审查下一级财政调入资金的核算,有无政策性差错或技术性差错,加强对调入资金的监督管理,规范资金核算。同时在同级财政预算执行审计、“上审下”财政决算审计中,审计部门要把“调入资金”核算内容作为财政预决算审计的一项重要内容,要逐项甄别和审查调入资金的来源和性质是否合规,有无通过调入资金人为扩大预算收支规模、虚列收入支出、弥补支出缺口等现象。对以调入资金为手段掩饰财政违纪现象的,要认真分析原因,运用三个区分开来,性质严重的,要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