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至2011年底,全国共有34个省级行政区(其中:4个直辖市、23个省、5个自治区、2个特别行政区),334个地级行政区划单位(其中:285个地级市、15个地区、30个自治州、3个盟、1个综合实验区),2853个县级行政区划单位(其中:857个市辖区、370个县级市、1455个县、117自治县、49个旗、3个自治旗、1个特区、1个林区),47279个乡级行政区划单位(其中:2个区公所、8473个街道、25147个镇、12465个乡、1085个民族乡、106个苏木、1个民族苏木)。(省以下行政区划单位统计不包括港澳台)

现在很多情况下,经常沿用华东、华北、华南、华中、东北、西南、西北七大区的地理分布的说法,具体如下:华北(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华东(上海、山东、江苏、安徽、江西、浙江、福建)、华中(湖北、湖南、河南)、华南(广东、广西、海南)、西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西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青海)、东北(黑龙江、吉林、辽宁)。(省以下行政区划单位统计不包括港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