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方劳动法由于国情不同,存在着诸多差异,包括但不限于在基本保障领域的加班工资、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和带薪休假上在雇佣关系领域的招聘、雇佣合同和解雇程序上在执法领域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和监督检查上。

1、西方国家劳动合同的形式、内容,以自由契约原则为基础,政府的有限干预多建立在集体合同的基础上,体现了劳方和资方的妥协和利益的平衡。

首先,从劳动合同签订的形式来看,依然体现契约自由的原则其次,从劳动合同的内容及履行来看,西方国家各有其特点,但是,总体上看,一方面,依然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遵循私法自治原则,另一方面,集体合同和集体谈判是劳动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劳动合同中充分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体现国家对劳动合同的有效干预。

2、我国劳动合同签订的形式、内容及履行中,更多体现国家强制性干预和秩序稳定性诉求,公法的色彩浓厚。

3、中西方劳动法的差异也体现在劳动合同的解除机制上。西方发达国家在劳动合同的解除方面,一方面尊重劳动合同的约定,另一方面依然着重对资本的保护,同时体现司法独立的精神我国在劳动合同的解除方面,着重强调劳动关系的稳定,显示对政府的依赖。为劳动合同的法定解除规定了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