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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2022-10-10 12:33:44 |浏览: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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丞相的权力:
西汉废除相国官职以后,丞相的职责,可以用一句话来概括:协助皇帝管理一切军国大事,即所谓的“掌丞天子,助理万机。”
丞相具体职权是:任用官吏,或是向皇帝荐举人才对于地方官的有考课和黜陟、诛赏的权力主管律、令及有关刑狱事务地方上若有暴动等事,丞相派属官前往镇压。
在军事或边防方面也承担一定的责任全国的计籍和各种图籍等档案都归丞相府保存。西汉时御史大夫辅佐丞相,职掌大致相同,所以不少事务常由丞相、御史共同出面处置。
丞相之秩为万石,月俸之谷三百五十斛,钱六万。属官有长史二人,为丞相的助手。另有少史、征事等。
又设西曹、东曹、奏曹、集曹、议曹等机构,分管官吏迁除、郡国事务、章奏谋议、征集租谷等事。汉武帝元狩五年(前118年),又置司直,专司刺举百官不法者,从而加强了丞相的监察职能。
1、夏商时期,最高司法权在王的手里,各级官吏和宗主分管各级司法,没有成型的机构或职位
2、西周的时候,中央常设大司寇职位,“佐王刑邦国,诘四方”往下还有小司寇、士师等各级司刑官员
3、战国和秦时期,中央设置廷尉(战国各国叫法不一,形式差不多),地方司法由郡守和县令兼任
4、汉代沿袭秦制,但到了武帝之后,皇权加强,出现了尚书台,内设三曹公,侵夺了廷尉的司法权,重大案件由中央主官会审,称为“杂治”
5、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在汉制基础上逐渐完善,司法行政和审判开始分离,出现了专门的司法教育的机构,死刑复核权收归皇帝,到了北齐,改廷尉正式设立大理寺,增强了中央司法机关的审判职能……司法体系日趋完善。
6、隋唐时期,中央司法机关包括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大理寺职责是审判,刑部是司法行政,御史台是监察。刑部权限很大,可以对审判进行干预。地方设置州、县两级机构,仍实行行政机关兼掌司法的传统体制。
7、宋代基本沿袭唐制,增设了提点刑狱官来监督各州县的司法事务。宋太宗时期,大理寺的职权改变为“但掌天下奏狱”而“不复听讯”,也就是说大理寺成为只依法决断地方上奏案的慎刑机关。司法权力逐渐下放,同时也加强了监管。
8、元朝在继承前朝的体制基础上,也有变化,在保留刑部和御史台的同时,设置大宗正府来代替大理寺,蒙古人享受了很多的司法特权。元代地方设行中书省,作为中央的派出机构。省下分设路、府、州、县,均有达鲁花赤一人,凌驾于各路总管及府、州、县行政长官之上,他们有权干预甚至直接参与审理案件。
9、明朝的中央司法机关是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合称三法司。三法司互相合作又互相制约,共同对皇帝负责。明朝的特务组织如锦衣卫、东厂、西厂也都有司法审判权,甚至还凌驾于普通三法司之上,直接受皇帝管辖,自行审判、执行。明朝的地方司法机关分省、府、县三级。省设提刑按察使,掌一省刑名按劾之事府由行政长官知府兼理司法县由行政长官知县兼理司法。县以下各乡设有申明亭。
10、清前中期沿袭明制,中央司法机关仍为“三法司”。清朝前期中期的地方司法机关有督抚、按察使司、府、州县四级。司法审判基本上由各级行政长官兼理。
美称指好的称呼或声誉。表示的赞美,肯定的以及尊重。一般美称都不是主观强加的,而是他人赋予的。雅号,指多用于人高雅的称号,也作称呼多用于对他人的尊称。
缁衣大夫是龟的美称,藏六是龟的雅号,玄介卿与诵灵博士为龟的谑称。龟的別名还有很多,元绪,元龟,玄武,王八,乌衣,玄衣督邮,玉虚,驼龙,绿衣便者,大鼋,圆鼋,已日时君,玉灵,玉灵夫子,甲虫长,白若,玄夫,玄介卿,地甲,先知君,江使,阳虫老,时君,灵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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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佑七年(1247年),宋理宗颁布诏令在临安设立慈幼局,这是南宋政府明令建立的育婴慈善机构。它的经费来源于官府,由官府补贴领养幼婴者一定的钱米。
宝佑四年(1256年),理宗又颁布诏令,要求天下诸州广设慈幼局。慈幼局 - 运作根据宋人吴自牧《梦粱录》的记述,慈幼局是这样运作的:“官给钱典雇乳妇,养在局中,如陋巷贫穷之家, 或男女幼而失母,或无力抚养,抛弃于街坊,官收归局养之,月给钱米绢布,使其饱暖,养育成人,听其自便生理,官无所拘。若民间之人,愿收养者听,官仍月给 钱一贯,米三斗,以三年住支。”慈幼局 - 效果慈幼局在拯救弱势幼儿方面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据元人郑元祜《山樵杂录》载:“宋京畿各郡门有慈幼局。……是以道无抛弃之子女。若冬遇积雨雪,亦有赐钱例。虽小惠,然无甚贫者。此宋之所以厚养于民,而惠泽之周也。”
清代后期,时局动荡,政体腐朽。 育婴堂通常分为堂养、寄养、自养三种形式。堂养是将婴儿留在育婴堂里抚养寄养是由育婴堂聘请的专职乳母把孩子带回家里养育,并定期送回检查自养则是由婴儿的母亲领取抚养费,然后自行哺乳。寄养和自养,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育婴堂的场地及人手方面的问题。但因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一些主持育婴堂日常事务的管理者,也把黑手伸向了这项慈善事业。他们通过虚报乳母人数,虚报收养的婴儿数量,以及做假帐等手段,大肆侵吞善款。而育婴堂招募的一些乳母,也是唯利是图,缺乏责任心,侵占本为婴儿所得的衣食,用于抚育自己的孩子,致使大量婴儿因疏于照顾或缺乏营养而夭亡。
清代笔记《水窗春呓》载:「吾邑育婴堂,向雇乳媪百余人,经费既已不赀,而乳媪皆有子女,仍乳其所生者,而私以饭汁饲所养婴儿。予见其面黄肌瘦,声嘶啼哭不止,不久即当就毙。」育婴堂作为一个社会公益机构,本以慈爱救难为宗旨,但在清末溃烂不堪的社会肌体之下,也成为了一面折射罪恶与道德沦丧的镜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