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县级行政区划单位有2854个,其中市辖区897个、县级市361个、县1425个、自治县117个、旗49个、自治旗3个、特区1个、林区1个。

县级行政区是行政地位与“县”相同的行政区划总称,其管辖乡级行政区,为乡、镇的上一级行政区划单位,包括地级市的市辖区、县级市、县、自治县、旗、自治旗、特区、林区等八种。按照宪法三级行政区划制度体系区分,县级行政区属于第二级行政区,由省、直辖市、自治区等一级行政区直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