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成都,长沙,西安,合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财政分为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县(县级市)、三级财政。

中央政府的一级财政。中央政府为实现职能的需要,与地方政府共同参与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分配所形成的分配关系。在国家财政中居于主导地位。

县级财政是地方财政的基层单位。它作为国家财政的组成部分和乡镇政府的职能部门,具有不同于其他几级财政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