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第十二条 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交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把入党的那些资料由上个支部密封好,拿到现在单位。看支部是否承认,如考察后,觉得还欠火候,你可重新入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