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出现的条件有二:

一是有剩余产品可以借出,二是有强制机关保证偿还。因此最早是国家放债,但是不一定有利息。利息出现依赖于有人食利为生,这要到春秋战国了。

商代就有借债,但是没有说有没有利息。周武王灭殷商后,“复盘庚之政,发巨桥之粟,赋鹿台之钱,以示民无私,出拘救罪,分财弃债,以振穷困”。其中“弃债”说的就是废弃债务。

疑似利息的有《周礼》记载:“凡民之贷者,与其有司辨而授之,以国服为之息”。汉郑玄说:“以国服为之息,以其於国服事之税为息也。於国事受园廛之田而贷万泉者,则期出息五百。”这是说周朝规定:凡是百姓需要借贷,可与官府相关部门商定给予,然后以百姓所生产物、即“国服”作息来归还。对于这个“息”字,郑玄是以他所处的汉代生活中的利息概念来解释的,并举例说明利息率为5%。但是这个5%是郑玄的解释,当时的“国服”是什么不确定。

至于以借贷生息谋利者,在进入春秋时,也偶尔有之。昭公三年(公元前540年)叔向对韩宣子语及晋国先世事时,说晋国上卿栾桓子“骄泰奢侈,贪欲无蓺,略则行志,假贷居贿,宜及于难,而赖武之德,以没其身”。这里的“假贷居贿”是说用借贷去谋私利,实际上就是进行的生息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