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现实主义法学是从霍姆斯的实用主义法学发展而来的,是由卢埃林、弗兰克等现实主义法学家创立的。20世纪20-30年代,在美国形成规模宏大的现实主义法律运动,将现实主义法学推向高潮。

这场运动一直持续到60年代,在美国法律思想界、法律实务界和法学教育界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到70年代以后,现实主义法学的思想、观点和传统被行为法学、经济分析法学、批判主义法学等继承。

甚至到90年代,在美国出现的“新公法运动”里,都闪烁着现实主义思想的火花。2003年,在美国著名的哈佛大学法学院,仍然在讲授现实主义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