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的公安电话是属于正常的通讯电话110是属于公安的报警电话,而且110在全国各地都是统一的,无论到哪个省市到哪个地区只要拨打幺幺零,都是属于像警察进行报警,其他的公安局的正常的办公电话吃手机正常的通信工具,而110只是属于公安的报警电话
原创| 2022-10-10 11:13:45 |浏览:0
不是的公安电话是属于正常的通讯电话110是属于公安的报警电话,而且110在全国各地都是统一的,无论到哪个省市到哪个地区只要拨打幺幺零,都是属于像警察进行报警,其他的公安局的正常的办公电话吃手机正常的通信工具,而110只是属于公安的报警电话
地级市公安局属于县处级正职
以太原市为例,太原市公安局内设机构:
1、警令部、政治部、监督部、后勤保障部、国保支队、经侦支队、治安支队、刑侦支队
2、监管支队、技侦支队、消防支队、交警支队、人口管理支队、网警支队、科技通信支队
3、反恐应急支队、出入境管理支队、法制支队、巡警支队、特警支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支队
4、太原警官职业学校、信息中心、警卫处
主要包括以下部门:
1、公安局的业务可以简单划分为:刑事、治安、交通管理、消防、出入境、人口管理、国内安全保卫等等。公安局通常下分:若干机关业务处(如政治处、法制处、装备财务处、信通处等等)。
2、派出所(按职能可分为刑侦、治安、户政、特业),若干工作队(如刑警队、巡警队、治安队、交警队。公安局的级别不同,具体称呼有别,如××总队、××支队、××大队等),现役机构(具体有边防、消防部门、警卫局)等。
3、按级别通常有:直辖市公安局、省会城市公安局、地级市公安局、县级公安局,除县级公安局外,前几者均可按城市的区下分区分局。特定公安局一般受所在地政府领导、受上级公安厅、局指导。公安机关的最高部门是公安部,指导全国公安工作,包括所有各级公安局。受所在地政府、上级公安机关双重领导。扩展资料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1、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2、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3、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4、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5、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6、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7、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
8、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9、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10、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
11、对被判处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执行刑罚
12、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13、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1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15、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个人或者组织,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
16、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1949年7月6日,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决定设立公安部,统辖各地公安机关的工作,并任命罗瑞卿为公安部部长。军委公安部是为筹建新的中央人民政府作准备而建立的。
罗瑞卿受命后,即开始着手组建公安部。8月31日,中央军委根据罗瑞卿的建议,发布命令,正式成立中国人民公安中央纵队,直属公安部领导,以保障中共中央和北平市(今北京市)的安全。9月29日,新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统一的军队,即人民解放军和人民公安部队,受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统率,实行统一的指挥,统一的制度,统一的编制,统一的纪律。
新中国的警察力量脱胎于人民解放军。
不是平级。
公安局局长属于同级政府副职兼任,比如副县长、副市长兼任公安局局长,级别要比司法局局长高半格吧,但权力那可是大多了。
而司法局局长,属于部门负责人,中层干部。如果是县司法局的局长,则级别是一个正科级。如果是市司法局局长,级别是正处级。
为保守国家秘密,使公安机关的保密工作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现根据国家有关保密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保密范围
凡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是国家秘密。公安秘密是国家秘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包括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公安工作决策、计划、任务部署、各项业务工作和公安机关、武警部队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干部配备、实力装备等事项,以及有关这些事项的文件、档案、资料、会议、场所、磁盘、影片、录音录像磁带、计算机软件、笔记本、登记簿等载体。
二、秘密等级
公安秘密依其对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影响大小,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即国家的核心秘密,如被不应知悉者所知,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公安绝密级包括:
1.全国公安工作计划、规划、重大决策措施、打击重大犯罪活动的部署和行动方案。
2.党和国家领导人、重要外宾末公布的活动安排、警卫部署方案。
3.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打击处理犯罪分子综合情况和统计数字,反革命案件统计数字。
4.境外调查获得的情报关系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的预谋犯罪活动的情报,公安机关的控制防范措施、侦破计划侦察中的重大叛国案件、反革命案件(有重大政治影响的劫持、策反、暗害、爆炸、窃密)、非法政治活动的情况,以及公安机关所使用的各种侦察手段和技术手段。
5.关系国家安全和重大利益,由主管部门确定为绝密级的重点建设工程或尖端科研项目的安全保卫工作计划、总结、情况报告。
6.向中央报告的重大敌情动态和社会情报。
7.技术侦察的机构和各种手段的设置、分布、使用的全面情况和获得的材料。
8.秘密干部、秘密力量、职业阵地以及特情、耳目、秘密据点分布及其使用的全面情况。
9.密码、密码机、密码电报(包括传真加密电报)和机要通信的频率、呼号。
10.公安系统通信布局情况,计算机网络、应用规划,传递绝密信息的应用程序,以及计算机犯罪案件分析和安全监察防范措施。
11.边防和安全检查的重要部署,查控名单、查控措施,以及居民身份证、边防通行证、入出境等证件的防伪措施。
12.全国公安机关、武警部队的实力,包括机构设置、干部配备、人员编制、队伍素质、武器装备、警力部署、重要设施、行政经费和公安业务费的综合统计数字和全面情况。
13.重大涉外案件的有关材料和情报。
14.其他被不应知悉者所知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损害的事项。“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如被不应知悉者所知,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其中包括:
1.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辖大城市公安工作计划、部署和综合情况。
2.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辖大城市公安机关、武警部队的实力(参照“绝密”第12项)综合统计数字和全面情况。
3.侦察、侦察技术、首长和外宾警卫、入出境查控等工作中不涉及绝密内容的情况和材料。
4.末经审批决定公布或尚末公布的全国刑事案件、刑事案件作案成员、治安案件、收容审查、劳动教养、少年管教和重点人口等统计数字。
5.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首脑机关、尖端科研等重点保密单位和要害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计划。
6.重要的敌情、社情动态和敌情线索查证情况以及调查、掌握、控制的各种重要对象材料。
7.除“绝密”第4项以外的大案、要案的立案、侦察和预审、处理案犯的情况。
8.按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因“有碍侦查”而在逮捕后不通知家属或所在单位的人犯的关押地点等情况。
9.公安信息系统一般应用程序。
10.公安科技工作的重要计划、规划和新技术成果。
11.各种秘密侦察器材、技术的设计图纸、生产规模及其性能和技术指标。
12.边防和安全检查的特殊防范措施,以及边防检查的统计数字。
13.公安机关厅局级、武警部队总队级领导干部考核了解材料和后备干部名单。
14.其他被不应知悉者所知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损害的事项。“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如被不应知悉者所知,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其中包括:
1.地、县级公安机关的工作计划、部署和综合情况。
2.地、县级公安机关、武警部队的实力(参照“绝密”第12项)综合统计数字和全面情况。
3.不涉及“绝密”、“机密”内容的侦察、警卫、边防和安全检查、公安科技等工作的情况。
4.一般敌情、社情动态。
5.调查、掌握、控制的工作对象的情况和材料。
6.不属于“绝密”、“机密”案件的立案、侦察、破案、预审和处理案犯的情况和材料,治安事件的防范措施、工作部署。
7.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保卫部门的工作计划、部署和业务活动情况。
8.末对外公布的人口资料,在华外国人国籍、职业分类,以及中国人出境和外国人入境,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台同胞回归定居等出入境管理工作统计数字。
9.局部或部分地区的刑事案件、刑事案件作案成员、治安案件、拘留、收容审查、劳动教养、少年管教和重点人口等综合情况和统计数字。
10.公安机关草拟而尚末公布的法规、命令、指示和措施,内部掌握的方针、政策界限、策略原则和工作程序。
11.重要的检举、揭发材料。
12.反革命、刑事、治安案件中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材料。
13.上报审批的通缉、拘留、逮捕人犯和收容审查、劳教人员的材料。
14.公安机关处级、武警部队师级、团级干警的考核了解材料和后备名单。
15.公安警察院校的发展规划、教学计划和侦察、技侦、警卫等专业的教材和人员培训情况。
16.其他泄露出去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的事项。公安机关内部掌握的末决定公布或尚末公布的治安案件、治安灾害事故、治安处罚的情况和材料,无秘密内容的业务材料、案例汇编,干警调动、发展党员、调整工资级别等情况,以及其他虽不属于国家秘密,但被不应知悉者所知会带来不良影响的文件或材料,也要注意管理,末公布前不得泄露。
三、密级的确定和升、降、解除
1.文件、资料的密级,由承办人员根据本规定提出,由各级公安机关的领导人在签发文件、审核资料时一并负责审定。
2.确定密级时还应注意以下几项:(1)有关公安科技项目的密级,根据一九八一年十一月七日国务院批准颁布的《科学技术保密条例》(国发[1981]165号)的规定执行。(2)内容涉及其他部门国家秘密的业务事项,按有关部门的规定确定密级。(3)公安外事方面同对方议定对第三者保密的事项,按双方议定的意见确定密级。(4)要区分涉密面的大小,涉密程度的深浅和时效变化等不同情况。例如,同一保密事项,局部地区的除了泄露出去能直接推测出全国的情况或造成同样损害者外,其密级一般应适当低于全国性的涉密程度浅的应适当低于涉密程度深的。情况发生变化或已失去保密时效的,要相应降密或解密。
3.密级的升、降、解除,参照原确定密级的程度办理,并通知有关单位。已被合法公开或超过保密期限的秘密事项,自行解密。
4.根据国家利益和工作的需要,对某些非核心秘密放宽限制或对外公布,应报请密级的原确定部门审定。
四、附则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公安部所属单位、武警部队总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公安部备案。
2.本规定自一九八六年三月一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