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建立了严格的农地保护制度和高效的农场经营制度英国国土面积狭小,人多地少。2005年,国土总面积24.4万平方公里,人口6036万,耕地面积573万公顷,人均耕地0.095公顷(1.42亩),与我国人均耕地面积相近。目前,英国农业已高度现代化,2007年GDP中农业份额占0.5%,就业人数中农业就业份额占1%,农业劳动生产率和土地产出率长期位居世界前列。二战前,英国对耕地基本不予保护,所需农产品主要依赖盟国和殖民地进口。二战以后,伴随海外殖民地纷纷独立和国内城市化、现代化建设的发展,英国日益重视本国农业发展,加强农地保护和管理,促进农业经营方式转变。一是将改变农业用地用途的权利由政府行使。1947年英国颁布实施了《城镇和乡村规划法》,规定私有土地变更农业用途,必须向政府缴税,从此土地私有者失去了擅自变更农业用途的权利。其后,还陆续制定了《新城镇法》、《村庄土地法》等一系列法律,进一步强化用途管制。二是建立农地质量评价和规划管制制度。英国农业部从1966年开始进行农地质量评价,建立了农业土地分类系统,后经多次修订,现已成为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许可的基础和经济建设的战略指导。目前,他们正通过实施乡村发展纲要和国家发展规划,强化对农业用地特别是优等农业用地的保护。三是多元化解决农地纠纷。发生农地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以下渠道解决:最高法院和苏格兰郡法院受理土地所有权和继承权争议,下属法院受理地主与佃农争议苏格兰土地裁判所与英格兰和威尔士土地裁判所受理征地补偿争议、土地登记争议等农用地裁判所受理农业用地经营活动中的有关争议,独立行使裁判权,成员分别由土地所有者和承租者组织的代表组成。英国的土地裁判制度属于行政裁判,根据法律设立,既不属于法院,也不属于行政系统,工作经费由行政机关保障,裁判活动独立进行,主席由大法官任命,成员由部长任命,但部长不能解除裁判所成员的职务。四是促进自营农场的发展。在过去相当长时期内,租佃制农场是英国农业的主要经营形式。进入20世纪以来,政府不断通过立法、财政补贴等方式,限制地主权利,发展了自营农场,促进农业规模经营。1906年《农业持有地法》规定,地主不得干涉农场主如何使用租佃的土地1941年《农业法》规定,农场主可获得终身租期1976年又将租期延长到租地农场主死后的两代人1986年在坚持赋予租地农场主终身租赁权和两代继承权的同时,对租金实行三年一次评估调整,防止租金过高。经过上百年的调整,在限制地主权利的同时,也限制了租佃制农场的发展(1995年英国政府废除了佃农终身土地租赁权),并催生和发展了自营农场。当前,租赁经营的农场仅占农场总数的16%,自营或者以自营为主的农场已占农场总数的84%。农场的平均经营规模由1895年的32公顷提高到目前的70公顷(其中一半以上的耕地由经营规模超过120公顷的农场经营),自营农场经营成为英国现代农业最基础的经营形式。